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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真誠 / 熱情 / 創新 / 卓越

目的在於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與相關法令之遵循度,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設置說明

係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設稽核主管一人,並任用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之稽核代理人至少一人,並依工作範圍及業務配置適當人數及適任之稽核人員。

職能項目

  1. 調查、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 調查、評估企業中各單位執行公司各項計劃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
  3. 公司公開發行後,稽核單位之設置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4.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辦理: 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
  5. 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在公司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編列「內部稽核人員名冊」,申報證期會備查。
  6.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應於事實發生日兩日內填報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併董事會會議記錄,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期會備查。

運作項目

  1. 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必須保持超然獨立之態度。
  2. 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有關現行法令,並熟悉公司現行內部控制制度、規章,透徹了解被檢查單位之執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3. 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被檢查單位歷史、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
  4. 稽核人員從事公務查核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
  5. 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工作,應擬定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據以執行稽核工作
  6. 稽核人員進行應依據年度查核計劃,查核及評估公司之預算、財務、業務、經營績效與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7. 執行稽核工作,應避免影響受查單位人員之工作情緒,並盡可能減少干擾其正常工作。內部稽核人員為公司高階層主管之幕僚,直接向高階層主管負責,應避免對任何單位發布命令,或作任何工作上的指示。
  8.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期局備查。
  9. 每年度由內部稽核單位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10.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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