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设稽核主管一人,并任用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资格条件之稽核代理人至少一人,并依工作范围及业务配置适当人数及适任之稽核人员。
职能项目
- 调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 调查、评估企业中各单位执行公司各项计划或政策及其指定职能之效率。
- 公司公开发行后,稽核单位之设置应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
- 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办理:
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
- 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名、年龄、学历、经历、在公司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数据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列「内部稽核人员名册」,申报证期会备查。
- 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过半数之同意,已设置独立董事者,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并应于事实发生日两日内填报异动原因及异动内容并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证期会备查。